广东省4名男子明知朋友是在逃毒贩,仍顾念友情为其提供藏身之地和财物,助其藏匿潜逃,殊不知已触碰了法律红线。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窝藏案,戴某、黄某、李某、关某犯窝藏罪,被判处6个月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8年7月,蔡某(已判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追捕。2019年5月至2021年3月,蔡某潜逃至广东省。蔡某联系朋友戴某,戴某遂与李某驾驶一辆越野车到广东省清远市将蔡某接到深圳市,后戴某让蔡某在其家里居住3个月左右。期间,戴某还提供手机卡、手机以及身份证给蔡某使用;关某则提供2000元给蔡某,作为潜逃期间的生活开销。
后因戴某家居住不便,戴某和李某商量并联系黄某后,安排蔡某至黄某经营的车行内居住2个月左右。2021年3月底某日,黄某驾驶一辆越野车,与李某一起将蔡某送至广东省湛江市徐闻港乘船潜逃至海南省,蔡某付给黄某2000元作为好处费,黄某分给李某200元。
蔡某落网后,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2年6月24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9万元。2023年1月13日至2月17日,戴某、黄某、李某、关某因涉嫌包庇贩卖毒品犯罪分子蔡某,先后被办案民警传唤到案。
一审法院认为,戴某、黄某、李某、关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蔡某提供隐藏场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戴某等4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4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戴某具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关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在案扣押黄某的越野车一辆,系用于帮助蔡某逃匿使用的交通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一审法院以窝藏罪判处戴某、黄某、李某、关某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不等,在案扣押黄某的越野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
戴某、黄某、关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南二中院。二审另查明,2023年1月13日,戴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其在取保候审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戴某、黄某、关某、李某犯窝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对黄某、关某、李某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戴某构成自首和立功情节,依法可对戴某从轻处罚,鉴于二审期间出现新的量刑情节,依法对戴某的量刑予以从轻调整,由原来的1年调整为10个月。海南二中院依法改判,戴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同时维持一审法院部分判决。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搞清楚亲朋好友来投靠落脚的原因,一旦发现对方涉嫌违法犯罪,要主动规劝投案自首或告知警方,帮助其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这才是对犯罪分子最积极有效的帮助。窝藏、包庇违法犯罪人员,不仅严重妨害侦查机关的正常活动,还触犯了法律,真是得不偿失。
(罗凤灵 庄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