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电信网络诈骗套路不断更新,“网上交友”“同城私密约会”“上门特殊服务”成为诈骗的引入口。一些诈骗分子为逃避打击、掩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利用他人的银行卡转移赃款,儋州男子许某为了蝇头小利铤而走险,充当“马仔”帮助诈骗分子取款。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吴某4800元。许某上诉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维持了原判。
一男子网上交友被骗又遇假警诈骗
2022年3月3日至6日,吴某因之前在网上交友被骗,其在网上寻求法律咨询服务时再次被骗,不法分子冒充公安民警谎称可以帮其冻结对方银行账户,以需要支付相应款项、转账超时等为由,骗其先后4次向叶某的银行卡转账共计3.96万元。上述款项到账后,许某、叶某将9600元转入叶某的支某宝账户,被公安机关冻结,后又将余下的3万元取现并扣除分成,余款由许某交给诈骗分子。
原来,许某与叶某(已判决)于2022年3月初结识,两人事先商量好由叶某提供名下的银行卡、支某宝等多个账户给许某,再由许某提供给诈骗分子,用于帮助接收、转移、取现诈骗款。诈骗款到账后,在许某的安排、指挥下,先由叶某转移、取现,许某再将诈骗款现金交给上一级诈骗分子,二人从中获取分成,许某实际获得至少4800元。
两男子网上寻求特殊服务被诈骗
2022年3月3日,张某在网上寻求上门特殊服务时,诈骗分子以支付技师费、健康保证金等为由,骗其先后2次向叶某的银行卡转账共计1万元。上述款项到账后,许某安排同伙带着叶某去取现并扣除分成后,余款由许某交给诈骗分子。
2022年3月8日,李某在网上寻求上门特殊服务时,诈骗分子以支付体检费等为由,骗其先后4次向叶某的银行卡转账共计7376元。该笔款项被公安机关冻结后,许某便安排同伙驾车载叶某到银行办理解冻业务,欲取出诈骗款时,工作人员发现异常后报警,民警随即赶到现场将叶某抓获,同伙见状驾车离开。5月17日,民警在许某家中将其抓获。
法院:诈骗累犯从重处罚判刑4年半
一审法院认为,许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与诈骗分子约好由其提供银行卡、支某宝帮助诈骗分子接收、转移、取现诈骗款,从中收取分成,参与诈骗3人共计5.69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许某参与利用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多次参与诈骗,应从重处罚。其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诈骗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许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追回部分被骗款项,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遂作出上述判决。
许某上诉后,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许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许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海南二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明辨骗术、洁身自好、勿做帮凶
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发布各类信息,如果你经不住“桃色诱惑”,就会掉进诈骗的“黑色陷阱”。网络世界虚拟莫测,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应提升反诈意识,了解防骗知识,上网时要明辨骗术,洁身自好,不要轻信他人,尤其涉及转账打款的一定要慎之又慎,切勿为了寻求一时刺激掉入骗子的陷阱。
法官提醒,无论是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都有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帮助,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不但会影响个人征信,还会涉嫌犯罪。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需要全民参与,广大群众切莫为了蝇头小利迷惑双眼、以身试法。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罗凤灵 庄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