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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生态日 | 两人非法收购出售“野味”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3-08-1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儋州女子王某在市场上收购了46只死鸟和68条水蛇,后将鸟批发给临高男子林某出售,不料这些鸟和蛇却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二人因此触刑。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判处林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宣判后,二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2022年7月,王某以出售和食用为目的,在儋州市某镇市场向他人先后收购了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46只鸟类脱毛死体及68条水蛇。7月6日,王某以3424元的价格将46只鸟类脱毛死体出售给林某,双方约定林某出售后再付清货款。当日,林某驾车行驶至临高县某公园停车场,准备出售鸟类死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扣押46只鸟类死体。当日,公安民警在王某家中将其抓获,并扣押68条水蛇。


经鉴定,被扣押的46只鸟类脱毛死体中有32只夜鹭、8只牛背鹭、4只白胸苦恶鸟、2只蓝胸秧鸡,被扣押的68条蛇均为铅色水蛇。以上动物均属于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三有”保护动物。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林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应予依法惩处。王某、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王某、林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据法官介绍,以供他人食用为目的,非法从事野生动物及肉制品交易活动,虽然行为人不是野生动物的直接猎捕者,但其收购、出售行为为猎捕、猎杀野生动物提供了动机和市场,大量猎捕、猎杀的野生动物因其收购、出售行为流入市场并走上餐桌,不仅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食用携带病菌的野生动物还可能危害公共卫生安全。


本案发生在乡镇农贸市场,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建议市场监管相关部门严厉打击此类行为,对农贸市场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严禁野生动物入市交易。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自觉抵制购买、消费野生动物的行为,如发现非法猎捕、贩卖、收购、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可及时向林业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等举报。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罗凤灵 吴笛/文)

来源:海南二中院
责任编辑:海南二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