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要求将提交给法院的起诉材料取回,我们不告了。”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行政立案窗口接待了一位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其要求撤回起诉。这是海南二中院通过诉讼引导促使当事人撤回起诉的案例之一,不仅有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还节约了司法资源,取得了良好效果。
此前,海南二中院行政立案窗口工作人员收到一份“官告官”的起诉材料,某人社局对某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复议决定。立案工作人员认为,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当场对该人社局的代理人进行释明,告知其行政复议实质是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进行的内部监督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人社局必须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立案工作人员释明后,该人社局代理人仍坚持起诉,并要求法院签收起诉材料。立案工作人员收下材料后,及时向立案庭庭长汇报情况。经过与政府相关领导进行沟通协调,并再次向该人社局的代理人进行法律释明后,该人社局决定撤回起诉,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幕。该政府相关领导对海南二中院诉讼引导和释明工作表示满意。
为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感和获得感,7月11日,海南二中院印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诉讼引导和判后释明工作的规定(试行)》,要求辖区两级法院将诉讼引导和判后释明作为“司法惠民有感”工作的重要方面抓实抓好。
该项规定的出台是海南二中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将“司法惠民有感”贯穿法院工作全过程,对于从实质上化解矛盾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审判资源、提高服判息诉率、降低申诉上访率具有重要意义。该项规定实施半个月以来,海南二中院通过诉讼引导和判后释明撤回起诉、服判息诉的案件共计14件。
(胡晶 罗凤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