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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因公租房诈骗入狱后被发现漏罪
数罪并罚获刑12年9个月
  发布时间:2023-03-0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乐东一女子陈某假冒房管局工作人员,以帮忙申请公租房之名多次骗取他人“指标费”,2019年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刑入狱,后被发现还有2起遗漏的犯罪而被追诉。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陈某犯诈骗罪,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9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责令陈某退赔各被害人钱款。


陈某谎称自己是乐东县房管局的工作人员,手上有公租房指标,认识房管局领导,只要交钱和材料就可以帮忙申请到公租房,只要交5000元即可申请,自选楼层的要交8000元,若申请不到公租房便全额退款。黄某听说陈某有申请公租房的指标,2014年至2015年12月期间,先后在乐东县乐城镇某百货店内交给陈某5000元指标费、200元钥匙押金。


2017年1月,刘某、张某等人在乐东县抱由镇一家茶艺馆与陈某见面谈妥公租房事宜后,于1月18日在茶艺馆向陈某交纳申请公租房指标的费用及资料。其中张某交纳8000元,刘某交纳5200元,陈某收钱后让交钱的人在合同上签名,并将合同一起带走。接到领取公租房钥匙的通知后,刘某、张某等人于12月30日上午一起到某超市旁,直到下午还没领到钥匙。之后一直无法联系上陈某,刘某等人意识到被骗。


另查明,2014年至2017年12月期间,陈某为了掩盖诈骗行为,博取被害人的信任,用假名与多名被害人联系,通过实地看房、抽签摇号、签合同、收取公租房钥匙押金等方式多次骗取40余名被害人钱款共计52.03万元。2019年8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1.8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陈某前罪犯诈骗,刑罚在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案犯罪事实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一审法院判决,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9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责令陈某退赔被害人黄某5200元、张某8000元、刘某5200元。


陈某上诉后,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陈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前罪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被追诉,无论后罪与前罪是否同种罪行,依法都应当数罪并罚。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海南二中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近年来,已经发生多起利用申请办理公租房为名进行诈骗的案件,法官提醒广大群众,有申请公租房需求的市民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进行了解咨询,不要轻信“交钱就能办理”的传言和各种不实信息,以免上当受骗。


罗凤灵 蔡汝乐/文)

来源:海南二中院
责任编辑:海南二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