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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二中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一起破产案件
  发布时间:2022-08-3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因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日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东方松某生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松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该案是海南二中院首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


东方松某公司于2009年11月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厨房设备等,“Pahsohaic”为该公司的注册商标。2019年,该公司因“傍名牌”,被日本的松某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松某电器会社)告上法庭。


松某电器会社诉称,其成立于1935年,是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制造商,“Panasonic”及“松下”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其认为,东方松某公司的企业名称及标识“Pahsohaic”,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东方松某公司诉至法院。


2019年年底,海南二中院一审判决东方松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并于3个月内变更企业名称,赔偿松某电器会社经济损失5万元。该判决书生效后,松某电器会社向海南二中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东方松某公司被吊销登记,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松某电器会社提出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海南二中院受理该破产清算申请后,因该案案情简单,且债务人无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海南二中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快速审理。


经调查,未发现东方松某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其他财产,且无法清偿破产费用3937.7元,因此东方松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海南二中院予以准许,遂作出上述裁定。


该案的快速审结,不仅公平、高效、便利地清理了企业的债权债务,还依法保护了境内外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下一步,海南二中院将继续深入探索简易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机制,加快清理“僵尸企业”,为海南自贸港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罗凤灵 黄润莹/文)

来源:海南二中院
责任编辑:海南二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