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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二庭审理的一起涉疫案件入选《人民法院案例选》
  发布时间:2022-07-2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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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智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案,东方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张某智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后以一审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在举证、质证、辩论环节均进行了简化,未充分查明本案的事实、证据为由裁定撤销东方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东方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东方市人民法院另行依法组成合议庭,2020年8月17日以被告人张某智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智再次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张某智的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张某智的姐姐张某和姐夫袁某某从武汉市来到东方市山海湾小区居住,当天被其与其姐姐和姐夫一起吃饭,之后还串门数次。2020年1月19日张某智开始出现发热症状,先是自行在家吃药未见好转,便于2020年1月24日、27日和28日三次分别到东方市人民医院和东方医院(原铁路医院)就诊,就诊期间,医生均按照当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措施的要求询问了被告人张某智是否有武汉旅居史或接触过武汉籍人员,张某智隐瞒了其曾接触过武汉籍人员或武汉旅居史的事实。2020年1月29日张某智与妻子乘坐动车从东方市到海南省人民医院就诊,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张某智的瞒报行为导致与其密切接触的19名医护人员被隔离观察,与其同属一诊疗空间的50人被居家隔离观察,其居住的东方市山海湾小区被封闭管控,严重妨害了海南省和东方市的疫情防控工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张某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故意隐瞒与武汉人员的密切接触史,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有传播严重危险,即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虽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甲类传染病,但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其传播的特点,采取了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防疫措施,其行为已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另外,两高两部关于对该罪出台的具体法律适用意见,并未与刑法的相关规定相冲突,可以作为适用的根据。


目前该案例已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出版的2022年第1辑《人民法院案例选》。


(符宝山 文/图)

来源:海南二中院
责任编辑:海南二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