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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二中院运用音视频高效调解一起交通事故纠纷
  发布时间:2020-12-0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音视频线上调解真方便,在家用手机就能把案子给调解好了,仅用17分钟真是太高效了。”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上,运用“音视频”线上调解模式,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让当事人体验到了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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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6日凌晨2时许,广西男子黎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货车违规停放至洋浦经济开发区某路段,帮洋浦男子郭某修补轮胎时,恰逢洋浦男子陈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左转弯进入该路段,因陈某操作不当撞上站在货车旁的郭某,结果造成郭某受伤、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弃车逃离现场;郭某被送至医院救治;黎某将轮胎修补完成后,认为其与此次事故无关,遂驾车驶离现场。


直至当日16时许,陈某才自行前往交警支队自首并接受调查。郭某在儋州某医院救治后,又转至海口某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86天,花去医疗费共计21万余元,被鉴定为九级伤残。陈某已为郭某垫付医疗费用16万余元。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郭某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将陈某、黎某及二人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在驾车拐弯时未注意观察,因操作不当撞上郭某,且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陈某的责任和过错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黎某在为郭某修补轮胎时将其货车违规停放至道路中间,且未按交通法规在车后设置警示标志,导致陈某撞上郭某,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次要责任。修补轮胎时,郭某站在黎某车辆旁边,该位置靠近道路中央,郭某对自身的安全未尽到一定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及该起交通事故的成因,一审法院确定陈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黎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郭某自行承担20%损失。


经认定,郭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6万余元。因陈某弃车逃逸,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剩余未赔偿部分由侵权人陈某按责任比例60%进行赔偿,共计13万余元,其先前垫付的16万余元抵扣之后无须再赔偿。一审法院判决,陈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向郭某支付赔偿款12万元;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向郭某支付赔偿款16万余元。


宣判后,郭某因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被抚养人生活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南二中院。该起交通事故造成郭某身体九级伤残,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郭某诉称父母年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属农村低保户,且患有慢性疾病,生活非常贫困,为了对年迈的父母尽到残疾后的部分赡养义务,特请求法院支持其被抚养人生活费7.5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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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外乎于情,海南二中院受理该案后,主审法官认真分析案情,细研各方争议焦点,找准平衡点,多次与各方当事人释法析理,希望通过调解化解各方矛盾。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审法官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指导当事人通过手机进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教会当事人掌握简单的使用方法后,组织各方进行“音视频”线上调解。


在主审法官细致、专业的调解下,各方当事人沟通顺畅,矛盾逐渐趋向缓和。各方秉着友好协商的态度,互相让步,最终在本次音视频调解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上诉人均同意按比例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责任。协议达成后,涉案当事人之间再无争议。本次调解全程录像,效力与线下调解无异,调解协议在线生成,直接推送到各方当事人手机端签字、确认,达到了便捷高效解纷的预期效果。


以上只是海南二中院使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远程视频化解矛盾的一个缩影。通过音视频在线办理调解,足不出户即可与法官连线,实现时空调解的无缝对接,不仅方便了各方当事人诉讼事项“家里办”“掌上办”,减少司法诉累和诉讼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大大提高了办案质效。


海南二中院将继续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满足群众多元解纷的司法需求,借助信息化手段,积极打造智慧法院,充分利用移动微法院、调解平台、掌上法庭、网上缴费、网上送达等多个便民渠道,将一站式服务落到实处,让人民群众享受便捷、高效、贴心的现代化诉讼服务,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罗凤灵 李金丽/文)


来源:海南二中院
责任编辑:海南二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