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委派两名代表,千里迢迢专程从南京市赶至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亲手将一面印有“公正裁判、法润民企”字样的锦旗赠予环境资源审判庭,感谢法官勇于担当、公正裁判、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党组成员、副院长吴育森代表海南二中院受领了锦旗。
该案系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科技公司系江苏省南京市的一家民营企业,经招投标程序后,2011年12月23日,该公司出资承建了乐东县某度假区花园酒店项目智能化工程,并与海南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项目结算进行了约定。科技公司已按约定完成涉案工程的建设任务,2013年3月17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019年1月,投资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却一直以未收到结算审核报告、欠付工程款数额无法确定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科技公司无奈诉至法院维权,请求判令投资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质保金及利息。一审以其未完成举证责任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科技公司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科技公司申请海南二中院就案涉工程造价审核情况向结算审核机构上海某公司进行调查取证。为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查明事实,合议庭法官函询相关结算审核机构,依申请发出调查函后,上海某公司出具《调查函回复意见》。
经查明,上海某公司受投资公司委托开展案涉工程审价结算工作。2018年2月24日,上海某公司出具致投资公司的《初步审核意见》,载明案涉工程审核金额,2019年1月17日又出具《审价报告说明函》,但投资公司对《初步审核意见》《审价报告说明函》一直未予以回复。
海南二中院认为,投资公司怠于履行结算相关义务,导致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审核工作至今尚未完成,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避免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处于久拖不决的状态,案涉工程应以《初步审核意见》作为双方进行结算的依据,遂判决投资公司向科技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含质保金)467万余元及利息。
在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时代背景下,海南二中院将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服务的司法政策落实到审判实践中,通过公正裁判保障来琼投资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投身海南自贸港建设的信心。
(罗凤灵 蒙良/文 罗凤灵/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