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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男子酒后驾车冲撞夜市摊位危害公共安全获刑3年
  发布时间:2020-08-2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陆丰市一27岁男子黄某无证酒后驾驶,在海南省昌江县石碌镇开车冲进人群聚集的夜市广场,将摊点及电动车撞倒撞坏,致众人恐慌逃散,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黄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黄某上诉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 年7 月11 日17 时30 分许,黄某与其朋友林某、钟某琳到昌江县石碌镇李某家中喝酒吃饭,其间4人共喝了12 瓶啤酒。之后,黄某驾驶一辆小轿车,载着林某、钟某琳、李某前往某KTV,4人一起在包厢唱歌喝酒至当晚22时许,黄某、林某与李某、钟某琳两两离开。黄某明知其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在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驾驶小轿车载着林某欲离开。


当车刚启动时,黄某便将路边的一辆电动车撞倒在地,其明知已无法有效操控车辆仍未将车停下,而是提速驶入某商业广场不让机动车通行的夜市摊位内。当时正是广场摆摊最热闹的时候,人群非常密集,广场路面已被摊位占满不允许汽车通行,但黄某仍不停车、不减速,驾车冲过人群聚集的夜市摊位,将衣服摊点的架子及衣服撞倒散落一地,人群大声尖叫、四处逃散时,黄某又继续冲向前并将何某销售手机配件的摊位及张某的电动三轮车撞倒撞坏,还撞倒商店路边的塑料椅子,一路冲出商业广场往其他方向逃逸。


当黄某驾车到某小区西侧时,其驾车冲到人行道上,将钟某权停放的一辆电动车撞倒并压在车盘底下,车辆停下来后,黄某下车试图将小车推动继续逃逸,无果后,黄某与林某直接弃车逃离了现场。2019年7月12日22时许,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形下驾驶机动车辆,且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进人员密集的夜市,造成他人财物损毁、引起恐慌,人民群众生命受到威胁,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黄某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5日,属有劣迹,酌重处罚;其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到案后真诚悔罪,并通过亲属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黄某上诉后,海南二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黄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近年来,因无证驾驶、酒驾引发重大人员伤亡事故而锒铛入狱的人不在少数,危险驾驶“屡禁不止”的背后总有人心存侥幸,将个人主义凌驾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之上。“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这些大家耳熟能详的劝语,恰恰又是最容易在酒后被抛诸脑后的金玉良言,无视法律约束,必将自食恶果!

法官提醒,为了自己和他人安全,切记遵纪守法,远离酒驾,文明行车,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酒能助兴,亦能败兴,广大群众务必三思而后饮,切莫让人生始于“杯具”,终于“悲剧”,牢记事故“杯”剧,不做千古“醉”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罗凤灵 周永高/文

来源:海南二中院
责任编辑:海南二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