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北京的春天里给您写信,因为最近刚结束了人生中第一个诉讼,感谢您为这个案子费尽心血,一遍又一遍地做我们几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该案达成调解,我避免了以后的诉累、纷争和煎熬。”日前,一起物权纠纷案的当事人耿女士给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寄来一封感谢信,并委托他人将一面印有“司法为民鞠躬尽瘁,辨法析理解决纠纷”字样的锦旗赠予潘法官。
与此同时,另一来自北京的当事人刘阿姨也向潘法官寄来了一封感谢信,信中说道:“我这个案子从去年到现在已历时半年,从二审开始,您不厌其烦、苦口婆心的劝说,给我们双方多次调解,最终达成和解,您帮我解决了这个心病,使我从这个没完没了的案子中解脱,您是个讲法律、善解人意、助人为乐的好法官,我在此向您表示衷心的感谢!”
该案是一起因房屋买卖引发的物权保护纠纷。涉案房屋位于海南省东方市某小区,属耿女士名下房产。2017年,耿女士口头授权父亲耿先生出售该房,耿先生委托海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出售涉案房屋。
2017年12月17日,在经纪公司的协助下,耿女士(甲方)、刘阿姨(乙方)、经纪公司(丙方)签订《订金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面积为81.97平方米的一套房产出售给乙方,交易总价76万元;乙方在签订协议的同时向甲方支付购房订金5万元。补充条款还约定,交易过程中,出委托书当日,乙方支付甲方25万元;出公证书当日,乙方补交全部房款,甲方收到全部房款交房。
该协议的甲方由耿女士的父亲耿先生签名。协议签订后,刘阿姨将订金5万元通过POS机支付至经纪公司。双方表示,等耿先生取得授权委托书和购房合同原件时,再到海南办理后续手续。但后来,耿女士因未收到经纪公司的分文订金,一直未到海南与刘阿姨履行协议,三方逐渐失去信任,交易未能进行。2018年1月底,刘阿姨进入涉案房屋居住,并购买了家具家电和生活用品。
耿女士是一名法律工作者,常住北京,2019年8月,其丈夫侯先生到海南领取不动产权证时,才发现涉案房屋的锁被更换了,刘阿姨正在里面居住。双方协商退房无果,耿女士发律师函警告也不起作用。限购政策出台后,刘阿姨丧失了购房资格,也不愿搬离该房。无奈之下,耿女士遂提起物权保护之诉,将刘阿姨、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刘阿姨腾房、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对耿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耿女士不服,向海南二中院上诉,同时也做好了再打一个合同官司的准备。
海南二中院受理该案后,主审法官认真阅读案卷了解案情,开庭前,通过电话与各方代理人沟通交流,了解各方诉求,找出矛盾的根源。考虑到这个特殊时期,若能调解结案,不仅能更好地解决纠纷、做到共赢,还可以缩短诉讼时间、降低诉讼风险。如果一判了之,无论从哪个角度,后面还会涉及至少一个合同之诉,当事人还要面临很长时间的诉累及诉讼风险。开庭时,主审法官提出调解方案,各方当事人不予接受。
为顺利促成调解,主审法官多次电话各方当事人,从法理上释明、从人情上说理,对该案的前因后果、后续发展、调解利弊进行逐一分析。为了让当事人消除抵触情绪,主审法官在电话中认真倾听他们的心声,了解其真实想法,做到最大限度的理解与共情,灵活运用多种沟通技巧逐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通过平衡各方利益,争取他们对调解方案的支持与配合。在主审法官的努力下,当事人的怨气及过激情绪有所缓解,各方当事人最终同意调解方案并达成调解协议:耿女士向刘阿姨支付1.5万元,家具等物品归耿女士所有;刘阿姨收款后返还房屋;经纪公司返还刘阿姨5万元;协议不再履行,各方再无争议。至此,案结事了。
耿女士还在信中说到,“潘法官在电话中犹如一位亲切的长者,没有直接和我讲案子,而是讲人生,印象最深的是‘人生不过3万天,别在一些不值当的事情上太纠结’。仔细想想,我这官司如果再打下去,耗费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租房损失等远不止1.5万元,并且劳神费力,身心交瘁,结果还不见得好。虽然我学了很多法律理论,但在实践中,我才明白调解的个中真意,才明白法官的良苦用心,人生中的第一案遇上您这样的法官,何其幸哉!我无以为谢,只能以此信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
(罗凤灵 潘心情/文 罗凤灵/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