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在东方市有一块地,与海南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协商一起开发商住楼,后因合同履行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对簿公堂。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案件,为双方当事人减轻了诉累、节约了诉讼成本,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7年9月28日,黄某依法取得位于东方市八所镇一块28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4年6月6日,黄某与房产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建设商住楼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黄某提供土地,房产公司负责土地过户和房地产开发所需要的全部资金,同时约定由房产公司负责办理土地过户、规划报建等所有手续。同年6月26日,双方就合同所涉项目向政府相关部门交土地闲置费的承担分配比例问题,达成《合作开发建设商住楼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之一)》(以下简称《补充合同》)。同年7月2日,按照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向黄某支付10万元履约保证金。
2016年,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发生争议,黄某以《合同》和《补充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补充合同》、房产公司支付的10万元定金归黄某所有。一审法院支持了黄某的诉讼请求,房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18年12月11日向一审法院提出上诉,因超出上诉期19日,没有立案受理。之后,房产公司向海南二中院申请再审。
再审期间,为了促使案件早日解决,海南二中院主审法官耐心细致地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证据采信、经济成本、生效裁判等方面给当事人释法说理,并评估出双方的诉讼风险以及可能的诉讼利益,详细予以告知、释明,再进行劝导。在主审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对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均表示接受。
最终在法官的组织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均作出了让步并于近日签订《调解协议》,房产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和《补充合同》,黄某于协议签订之日起20日内一次性向房产公司补偿65万元。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实现了案结事了。(曹荣刚 罗凤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