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儋州市某工地建设需要收购大量红土作为绿化用土,洋浦经济开发区3名男子分别组织运输车辆和挖土机械,到洋浦某片荒地挖红土16120.8立方米,变卖获利近50万元。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符某伯、羊某浩、符某伦有期徒刑分别为2年、1年10个月、1年5个月,并各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
2016年9月左右,海南某公司与儋州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某工地种植土回填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之初,吴某为海南某公司提供种植土,后因该土质量差,吴某遂找符某伯为该公司提供洋浦红土。10月左右,符某伯以每车土运费300元的价格,组织运输车辆在洋浦某荒地非法取土,再运送至儋州市某建筑工地。至案发,符某伯经吴某在海南某公司共结算土款12.13万余元,累计非法取土3830.9立方米。经价格鉴定,涉案红土价值2.65万余元。
2016年11月期间,廖某得知海南某公司需要种植土,遂通过他人找到羊某浩洽谈收购洋浦种植土事宜,羊某浩同意后即组织多辆大卡车和挖土机械,在洋浦某荒地多次非法取土运到工地。2016年11月底至2017年1月间,羊某浩通过廖某共结算土款24.24万余元,共计非法取土7707.6立方米。经价格鉴定,涉案红土价值5.34万余元。
2016年12月底,符某伦通过联系挖机、大卡车开始在洋浦某荒地非法取土运到工地。2017年1月1日至11日期间,符某伦共结算土款13.28万余元,非法取土共计4582.3立方米,经价格鉴定,涉案红土价值3.18万余元。2017年7月7日,符某伯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羊某浩、符某伦分别于10月17日、10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符某伯、羊某浩、符某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符某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羊某浩、符某伦投案自首,依法减轻处罚,遂判处三被告人3年至2年5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1万元。
宣判后,符某伯、羊某浩、符某伦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三上诉人均主动向海南二中院缴纳了各自的全部罚金,共计3万元。
海南二中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符某伯、羊某浩、符某伦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支持。鉴于三上诉人到案后均能自愿认罪,且二审期间又主动缴纳了全部罚金,具有认罪认罚和悔罪的表现,故对原判量刑予以改判,遂作出上述判决。
海南二中院主审法官介绍,在我国,土地是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取得。“土”并非无主物,“土”亦是具有经济价值和可支配性的,将土地上的土挖走变卖,属于“动产”,因此它具有盗窃罪对象的属性,盗挖土方予以变卖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遂认定为盗窃罪。(罗凤灵 周永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