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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村民为私利擅自滥伐林木均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9-10-2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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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然而,不少法律意识淡薄的村民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惜以身试法触碰法律“红线”,近期,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多起滥伐林木案件,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白沙:一村民蚕食公益林种槟榔获刑1年

2014年至2017年期间,白沙县某村村民李某擅自到自家橡胶地周边,使用砍刀以蚕食的方式对其橡胶地周边的天然林木进行砍伐并种上槟榔苗。经鉴定,被毁林木地块面积2.5亩,为II级规划林地(重点公益林);被毁树种为天然阔叶树;被毁林木总株数为1152株,其中胸径小于5厘米的幼树为872株,胸径大于等于5厘米的林木为280株,总蓄积量为4.88立方米。2019年1月7日,李某经传唤到案,其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占地种植槟榔为目的,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海南二中院遂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乐东:一村民雇请挖掘机清理林木种槟榔获刑8个月

2018年8月27日至28日期间,乐东县某村村民符某为了种植槟榔,雇请挖掘机挖掉位于该村坡地旁林地上的树木。经鉴定,被伐林地总面积为13.61亩,规划林地类别为商品林地;被伐林木共639株,其中胸径大于或等于5厘米的林木为101株,立木蓄积量为6.684立方米,胸径小于5厘米的林木为538株。同年9月26日,符某到乐东县森林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次日,其妻子王某向乐东县林业局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金5000元。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639株,数量较大,海南二中院遂以滥伐林木罪判处符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临高:4人滥伐林木占地盖房均获刑8个月

2017年9月初某日,临高县某村村民王某勇、王某颜、王某稳、冯某珍4人为了占地盖房,擅自雇佣挖掘机清理红华农场某村地块处的天然林木。经鉴定,被毁林木地块面积为3.31亩,被毁林木121株,林木蓄积量为12.2121立方米。2018年3-4月,王某勇等4人先后向临高县森林公安机关投案,4人到案后均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勇、王某颜、王某稳、冯某珍以占地盖房为目的,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海南二中院遂以滥伐林木罪,均判处4人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各处罚金3000元。


法官提示:多学环保法别乱砍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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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海南二中院主审法官介绍,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数量较大的,均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三案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6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犯罪情节较轻,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对其宣告缓刑。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保护事关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发展大局,唯有全民学习环保法、增强法律意识,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锲而不舍地抓生态保护,构建多维法治“屏障”呵护绿水青山,才能更好地建设好美好新海南。因此,严厉打击和预防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刻不容缓。(罗凤灵 梁晶晶/文)




来源:海南二中院
责任编辑:海南二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