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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男子被罚2次仍非法行医
执迷不悟终获刑1年
  发布时间:2018-12-0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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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一中年男子李某无医师资格证,多年来擅自从事诊疗活动,虽未造成医疗后果,但其两次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后仍我行我素继续行医,最终,执迷不悟的李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日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李某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自2013年11月开始,李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儋州市那大镇某诊所从事诊疗活动。2014年2月21日,李某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2015年2月10日,因继续在该诊所非法行医,李某再次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2015年7月1日,卫生行政部门注销该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予以通告。

2016年底,李某与王某商谈合作开设诊所。2017年初,李某以王某的名义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一家诊所的申请,3月20日经批准同意,4月26日获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是王某。刚开始二人一起经营诊所,后王某发现李某无《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仍出诊,经劝阻,李某依然给病人看病打针,王某怕出事遂申请注销诊所许可证。12月7日,该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注销。

2018年5月5日,卫生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监督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李某未持有《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原诊所的民宅内非法从事诊疗活动,为陈某、符某等5名患者进行输液治疗,执法人员当场查扣并封存用于患者临床检查、诊断、治疗的药品及器械,并将李某传唤到公安机关调查。随后,李某被检察机关指控非法行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开业从事疹疗活动,并因此被卫生行政部门二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非法从事诊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李某对非法行医罪的认定没有异议,但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其上诉称自己是初犯没有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病人求着帮忙看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为缓刑。

针对李某的上诉意见,海南二中院二审查明,李某因非法行医被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非法行医;一审庭审中其不承认自己为病人输液治疗的事实,没有如实供述,足见其对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认识不够,没有悔改之意。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家庭困难并不是判处缓刑的理由。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诊疗活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必须严格依法依规管理,李某不仅没有充分认识到非法行医的危害性,还以犯罪收入作为经济来源,判缓刑仍有再次非法行医的危险,因此对其不宜适用缓刑。原判量刑并无不当,李某上诉理由不成立,海南二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罗凤灵 王德红/文)


来源:海南二中院
责任编辑:海南二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