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并移交立案庭立案,由民二庭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后,海南二中院作出裁定,正式受理临高某渔业公司(以下简称渔业公司)“执转破”案件,该案是海南二中院2008年成立以来受理的首例破产案件。
渔业公司成立于2009年, 主要经营海洋经济项目、远洋捕捞、海产品加工等多种业务。该公司资不抵债且数额巨大,债权债务人数众多,涉及海南三级法院共5家,执行案件共7件,执行标的本金15.4亿元及利息,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海南二中院作为执行法院之一,在执行过程中,已查询该公司名下财产。该财产均已被洋浦法院查封,海南省高院、海南二中院、海口中院、海口海事法院轮候查封。
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渔业公司的债权人之一,其在海南二中院执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渔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其同意进行破产清算,遂以渔业公司现已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其所有负债为由,向海南二中院提出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书面申请。随后,海南二中院执行局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海南二中院经审查认为,渔业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有大量到期债务已进入执行,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可认定具有破产原因,遂依法裁定受理破产清算该公司的申请。同时,报请省高院指定破产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最大限度简化流程,控制破产成本,高效推进破产审判。目前,该案正在逐步推进中。
近年来,最高院和省高院针对各法院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僵尸企业”,相继出台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规定,要求将执行案件中符合条件的“僵尸企业”依法移送破产审查,建立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机制,全面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并切实提高“执转破”案件审判效率,以实现解决执行难和推进破产审判的双重目标。
对于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且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破产清算,不仅可以淘汰落后企业,也有利于社会资源和产业结构的合理配置与调整,这是落实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和要求,海南二中院积极推进“执转破”工作。该破产案件的受理,将使一些执行案件得到终结,为推进海南三级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做出点滴贡献,同时也为加快清理“僵尸企业”、促进产业结构合理配置和调整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罗凤灵 平英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