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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三男子非法买卖猕猴获刑
  发布时间:2018-08-1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禁止猎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偏有人无视国家法律,不惜以身试法。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审结了2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3名男子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

儋州一男子买卖猕猴获刑7个月

2017年1月1日,年近七旬的儋州男子曾某听说白沙县城搞新年活动,便前去看看热闹,期间,他在牙叉镇某处看见一中年男子正在出售猴子(死体),上前问价后,最终以250元的价格购买了这只猴子。当日,曾某携带猴子乘车回到儋州市那大镇,在家中将猴子内脏清理干净。当日15时许,曾某在那大镇某农贸市场出口处用三根竹竿将猴子架起,以30元每两的价格当街出售猴子肉,共计售出4两获利120元。随后,曾某被森林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现场扣押了猴子及秤、刀等出售工具。经鉴定,出售的猴子为猕猴,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猕猴,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海南二中院遂判处曾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并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120元。宣判后,曾某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昌江两男子买卖猕猴均获刑8个月

2017年12月16日中午,55岁的昌江男子吉某在霸王岭下的一条河流水潭处捡拾一只猴子(死体)并带回家中。当日下午,50岁的同村男子张某在吉某家门口,以500元的价格购买该猴子,藏放于其妻弟家冰柜内。同年12月18日,公安民警将该猴子查获。经鉴定,查获的猴子系猕猴,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2018年1月10日,张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吉某于1月1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接受调查。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吉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海南二中院均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8个月,缓1年,并各处罚金1000元,同时依法追缴吉某的违法所得500元。宣判后,两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切勿贪图小利以身试法

据海南二中院主审法官介绍,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两起案件对三被告人是一个沉痛的教训,对其他缺乏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群众也是一个警示。猕猴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切勿因贪图小利、贪吃野味铤而走险,避免因“无知”而犯罪。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希望全社会自觉抵制购买、消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保护濒危动物刻不容缓。(罗凤灵 刘欢/文)

责任编辑:海南二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