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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两男子滥伐大面积林木被海南二中院判刑罚款
  发布时间:2018-06-0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昌江县41岁的男子吴某成曾因犯盗伐林木罪蹲班房,出狱后依然不知悔改重操旧业,在未获得林业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伙同26岁的刘某擅自雇人砍伐林木销售,未经他人同意扩大砍伐范围,案发后为逃避法律责任,指使他人作伪证,贿买刘某为其顶罪。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吴某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5万元,依法追缴其犯罪违法所得23495.6元;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宣判后,二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2016年10月初,吴某成在刘某的帮助下,分别向多人购买位于昌江县十月田镇某村的桉树林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雇人对购买的林木进行砍伐销售。刘某带工人至砍伐现场,指明砍伐范围、管理砍伐工作。期间,其二人未核实所购林木范围,指使工人误将豹某未出售的桉树林木一并砍伐;吴某成未经韦某同意,擅自指使工人砍伐销售韦某的桉树林木。刘某在不知韦某未同意的情况下,帮助吴某成管理砍伐工作。经调查,被伐桉树林木蓄积量共205.197立方米,韦某被伐桉树林木蓄积量32.3348立方米。


2017年4月15日至22日,吴某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雇人对购买的位于昌江县海尾镇某村吴某信的桉树林木进行砍伐销售,刘某负责安排工人砍伐等管理工作。期间,吴某成未经该村同意,安排不知情的刘某指使工人将该村的木麻黄林木一并砍伐销售。经调查,吴某信被伐桉树林木蓄积量74.1013立方米,该村被伐木麻黄林木蓄积量32.1827立方米。4月19日至22日,吴某成销售桉树21.08吨,得款9486元;4月18日至20日,销售木麻黄31.86吨,得款14009.6元。


案发后,吴某成联系吴某信,召集参与砍树和运输的4名工人,指使吴某信在侦查机关调查时,要谎称吴某成只是到其林地捡了一些木材,指使4名工人在侦查机关调查时,要谎称他们只砍伐了4月22日被发现的那片桉树林木。其后,吴某信及工人均按照吴某成的指使,向侦查机关提供了虚假证言。


5月23日,吴某成提出让刘某去侦查机关投案为其顶罪,并要谎称只砍伐了4月22日被发现的那片桉树林木,承诺事成之后给刘某7000元作为报酬。刘某同意后,于次日在吴某成的带领下到昌江县森林公安局,按照吴某成的交代作了虚假供述。公安机关询问刘某时发现吴某成有重大嫌疑,其欲行离开时被侦查人员传唤到案。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279.2983立方米,数量巨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64.5175立方米,数量巨大,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他人作伪证,贿买刘某作伪证为其顶罪,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刘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部门批准任意采伐林木343.8158立方米,数量巨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吴某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刘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属从犯,应当从宽处罚,海南二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罗凤灵 梁晶晶)


责任编辑:海南二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