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速递
以女儿结婚为条件胁迫女婿出资入伙养蜂 岳父被法院判令返还5万元
  发布时间:2018-05-3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白沙县某农场年近50的陈某,以女儿结婚为条件,胁迫女婿出资养蜂,38岁的吴某为娶上媳妇答应了岳父合作养蜂的要求,并签订协议入股5万元。婚后不到半年不欢而散,吴某欲索回入股费却遭到岳父拒绝,只好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依法撤销协议,并判令陈某返还出资款。陈某不服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近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家住儋州市某村的吴某尚未娶妻,2017年3月,经他人介绍,与陈某及其女儿阿燕(化名)认识。吴某对阿燕颇有好感想娶为妻,陈某便提出“若想娶阿燕为妻,必须与其世代合作养蜂”的条件。2017年4月8日,陈某与吴某签订了《女婿养蜂入伙合作入股协议书》(以下简称《入股协议》),约定吴某应拿出7.5万元作为入股养蜂合作费用,协议中还作了其他特别声明。同日,吴某支付5万元,陈某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吴某送来合作养蜂入股费5万元,还欠2.5万元,以后工作工资补上来。”6月15日,吴某与阿燕办理了登记结婚,并开始新的生活。婚后,吴某与岳父经营养蜂项目。


只惜好景不长,吴某因夫妻感情不和欲离婚,向岳父索回5万元被拒后,于2017年10月16日将岳父告上法庭,诉称销售蜂蜜获利数万元其却没有获得任何分红和报酬,认为是岳父欺骗其出资无偿打工,签订的协议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入股协议》并判令岳父返还5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陈某不服,上诉称对一审法院撤销《入股协议》无异议,但5万元是与婚姻彩礼绑定在一起的,《入股协议》名为入股实为对彩礼的约定,现女儿已经和吴某结婚生活,故5万元不应返还。吴某辩称,其与阿燕的感情已经破裂,双方没有合作养蜂的必要,请求判令陈某返还入股费5万元。


5万元究竟是彩礼?还是入股费?双方意见不一,对此,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入股协议》载明的“7.5万元是作为养蜂一次入股费用,不是甲方女儿的彩礼费用”、“甲方不收乙方任何彩礼”,以及陈某出具的《收条》“今收到吴某送来合作养蜂入股费5万元”等内容,吴某给付陈某的5万元是合伙入股款项,不是彩礼。入股协议被依法撤销后,陈某应当将收取吴某的5万元返还。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结果得当,海南二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罗凤灵 龙蜀娟)


责任编辑:海南二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