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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男子到海南抢劫出租车获刑14年2个月
  发布时间:2018-05-0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江永县36岁的男子刘某,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06年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出狱后不知悔改,到海南省儋州市干起了“老本行”,伙同他人佯装乘坐出租车,将司机骗至人烟稀少之地实施暴力抢劫。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以抢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4年2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犯罪所得1.67万元。


案件详情

2017年4月28日中午,刘某与同伙陈某(另案处理)密谋抢劫出租车司机,随后准备口罩、胶绳等作案工具。当天17时许,二人来到儋州市那大镇汽车总站寻找作案目标,发现曾某驾驶的出租车(鉴定价值为6.56万元)停靠在车站对面待客,与曾某谈好价格后便乘车前往白沙县芙蓉田木材厂。当车行驶至芙蓉田农场三岔路口时,二人以认错路为由让曾某开车在附近来回转,坐在后排的刘某用手臂勒住曾某的脖子,曾某将刘某的手臂咬伤流血后,坐在副驾驶的陈某立即殴打曾某,曾某挣脱欲跑开,二人立即下车追打,并将曾某摁上出租车后座,用绳子捆绑手脚,用塑料袋套住头部。


二人抢了曾某钱包内700多元现金及一张银行卡后,陈某负责开车,刘某坐在后排看住曾某并在途中持刀威胁曾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否则将其杀害,曾某害怕便说出密码。随后,二人开车到昌江县叉河镇某银行,刘某通过取款机取走曾某银行卡内的1.6万元。事后,刘某、陈某开车将曾某带回实施抢劫的三岔路口附近的橡胶林,将曾某绑在一棵橡胶树上,二人清理现场后驾驶出租车逃离现场。曾某挣脱后向公安机关报警,2017年5月1日,公安机关在一处空地上发现了被抢的出租车,车内有手机(鉴定价值为640元)等物品。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刘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蔡汝乐 罗凤灵)


责任编辑:海南二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