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岁的陈某是临高县某织网厂(以下简称织网厂)的一名女职工,因工受伤致残后,织网厂拒不承认陈某是工伤且与其存在劳动关系以拖延赔偿,致使陈某维权难。经审理,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支持工伤认定。该判决作为申请赔偿的法律依据,为陈某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司法保障。
案件详情
2014年9月,陈某进入织网厂从事机器织网工作,工作期间,该厂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1月29日14时30分左右,陈某在操作机器过程中右臂不慎被机器卷入受伤,导致右肱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和右尺桡骨远端骨折,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仅住院期间就花去治疗费8万多元。
织网厂在支付了4万余元治疗费后,就拒绝继续负担相关费用,并拒不承认陈某是工伤。2015年4月15日,陈某向临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临高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及病历等材料申请认定工伤。
在认定工伤期间,因织网厂拒绝承认与陈某存在劳动关系,从而引发劳动争议纠纷。2015年5月18日,临高劳动仲裁委裁决认定陈某与织网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织网厂应有依法承担陈某的工伤保险责任。织网厂不服,就其与陈某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织网厂被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又上诉至海南二中院,经审理,终审判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16年7月20日,临高人社局认为陈某所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遂作出了认定工伤的决定。织网厂不服该决定,向临高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临高人社局的决定。织网厂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临高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被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又上诉到海南二中院。至此,3年时间已经过去了,陈某的合法权益仍得不到保障,织网厂却达到了拖延赔偿的目的。
海南二中院的主审法官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优先安排开庭。2018年3月底,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海南二中院当庭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支持临高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该判决为陈某下一步申请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官提醒
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系为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为节约用工成本,逃避法律责任,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这并不影响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工伤职工产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海南二中院法官提醒,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属于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用工成本,但同时也降低了用工风险,进而减少因工伤赔偿责任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应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未缴纳,一旦劳动者构成工伤,用人单位须承担职工的工伤赔偿责任。
(罗凤灵 郝良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