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罗凤灵 孔凡勇)乐东黎族自治县某镇供销社对铺面进行棚户区改造,乐东县政府就拆迁问题作出《会议纪要》。一铺面享有共有产权的女子谢某认为,乐东县政府《会议纪要》授权某镇供销社强制拆迁侵害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会议纪要》相关内容违法并撤销,省二中院一审驳回谢某起诉。谢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0年7月,乐东某镇供销社为了加快城镇建设,欲对临街的商业铺面和职工宿舍进行棚户区改造,向县供销社提出申请,后经乐东县政府审批同意。2015年10月16日,乐东县政府作出关于研究镇供销社铺面拆迁等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内容包含“镇供销社领导班子要落实责任,深入细致地做好四家拒迁户职工的思想工作,努力做到和谐拆迁”。
随后,某镇供销社对商业铺面进行拆迁。谢某以县政府用《会议纪要》的方式授权镇供销社强制拆迁共有铺面,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省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乐东县政府《会议纪要》的上述内容违法并予以撤销。
省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乐东县政府作出的《会议纪要》系县政府对镇供销社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的指导性意见,属于内部文件,并未对外下发,其实质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并未对谢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遂驳回谢某的起诉。谢某不服提出上诉后,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省二中院主审法官介绍,判断会议纪要是否可诉,主要是看其内容是否外化,直接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侵害。会议纪要作为行政机关用于记载和传达有关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内部公文,通常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只有在其转化为对外发生效力且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本案中,《会议纪要》系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驳回谢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