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更关系到生产安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近期,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两起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两合同的标的物钢管和防火门均为不合格产品,生产商被依法惩处。
钢管质量纠纷案
洋浦某纸业公司(以下简称纸业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向自贡某锅炉公司(以下简称锅炉公司)发出购买钢管的订单,锅炉公司接受订单并供货,纸业公司依约支付货款78.4万余元。纸业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批次钢管存在质量问题,锅炉公司对此表示承认并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纸业公司要求赔偿购买钢管费用和维修费用共计190.8万元,锅炉公司以效益不佳、货款回收困难为由,希望以继续提供产品的方式来冲抵赔偿款,纸业公司不同意该赔偿方式遂诉至法院。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若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支持了纸业公司的赔偿请求,判决锅炉公司向纸业公司支付赔偿款190.8万元。锅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得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防火门质量纠纷案
湖北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承建海南省乐东县某项目后,向浙江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订购了四个型号的防火门共1185扇,货款总计72.4万余元,合同已履行完毕。防火门交付使用后陆续出现表层脱落、生锈等问题,双方协商处理未果。经鉴定,案涉防火门存在铰链厚度偏薄、门扇板表面起泡脱皮的物证特征,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建设公司遂诉至法院,主张实业公司返还货款72.4万余元并赔偿其他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实业公司赔偿建设公司购买防火门货款72.4万余元,并驳回建设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实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海南二中院主审法官介绍,涉案钢管使用于锅炉,属于高危用途,对其质量要求更高,对于这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涉案的防火门也是关乎整个小区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标准,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两案的审结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商起到了惩罚教育作用,同时警示社会上的其他企业和商家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要保证质量,维护企业信誉。
(罗凤灵 平英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