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本院动态
男子离婚时欲讨回2.8万彩礼 省二中院判其败诉
  发布时间:2017-12-0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罗凤灵 雷琼艳)白沙黎族自治县一对夫妻结婚登记4年,共同生活1年多后,因性格不合分居。女方起诉离婚,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方返还男方2.8万元彩礼,女方不服上诉。省二中院近日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关于返还2.8万元彩礼的判决。

  2012年,阿芳与阿强(化名)经他人介绍认识,在阿强给付2.8万元彩礼后,双方于年底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然后一起生活,并共同生育一女孩。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短时间接触后便仓促结婚,导致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初,阿芳开始回娘家居住。

  阿芳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阿强对离婚及孩子抚养方面的诉求表示同意,但却以支付彩礼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为由,要求阿芳返还2.8万元彩礼。一审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并对阿强的请求予以支持。

  宣判后,阿芳不服,上诉至省二中院,请求改判不用返还彩礼。彩礼究竟是否应该返还,成为该案的争议焦点。

  省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阿芳与阿强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1年多,决定阿芳是否返还彩礼的关键,在于阿强是否因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生活困难。二审时,阿强当庭陈述其婚前平均每月收入3到4千元,婚后月收入3千元左右,从其陈述来看,阿强有一定的收入,靠自己的能力可以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不属于生活困难。据此,省二中院撤销一审关于返还2.8万元彩礼的判决,支持阿芳的上诉请求。

  据主审法官介绍,根据法律规定,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的前提下,均应当返还彩礼。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海南二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