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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二中院当庭宣判6起涉台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7-1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罗凤灵 王柱进)近日,省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6起一审涉台商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经过近3个小时审理,省二中院当庭作出宣判,原告符某等6户村民主张提高土地承包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被省二中院当庭依法驳回。

  家住乐东黎族自治县千家镇某村委会的符某等6户村民,将自家土地连片转包给台湾商人陈某,每户面积7亩至45亩不等,总共143亩。2004年1月1日,符某等6户村民分别与陈某签订《土地转包合同》,约定每年每亩土地转包金50元,期限为23年,自200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并约定时间分2次一次性付款。签订合同后,陈某已按约定将第一次土地承包金交付给6户村民。2016年底,陈某将第二次承包金交付时却被6户村民拒收。

  合同履行十几年后,符某等6户村民以该合同涉及“租金过低、年限过长、面积过大”问题,多次要求陈某提高土地承包金至每年每亩200元遭到拒绝后,双方引发纠纷,6户村民诉至法院,要求提高土地承包金。

  省二中院受理该案后,合议庭法官经过庭前认真阅卷和充分讨论研究后,认为该案件具备当庭宣判的条件。为做好当庭宣判工作,合议庭重视各个环节的准备工作。庭前,充分准备做好庭审提纲;庭中,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准确归纳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及法庭重点调查的内容,指引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各自意见。2个多小时的庭审休庭后,合议庭及时进行评议,经过认真讨论,对证据进行了认证,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定,最后形成一致裁判意见,并在休庭20分钟后当庭作出宣判。

  省二中院合议庭审理认为,符某等6户村民与陈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该合同签订于2004年,双方均认可合同约定的租金符合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双方在签订该合同时就应当预见到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需求的变化等因素,可能导致土地承包金价格的涨跌。故价格的涨跌并不属于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不可防范和控制,而属于双方当事人均可预见的正常商业风险,不属于情势变更,亦不属于“租金过低、年限过长、面积过大”清理范围问题,6户村民主张提高承包金的理由不成立,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省二中院故驳回6户村民的诉讼请求。

  当庭宣判后,经过合议庭耐心、详细的判后释明工作,双方当事人矛盾得以缓解,情绪平稳,均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6户村民表示,虽然他们败诉,但省二中院当庭宣判这种审理模式值得赞赏,不仅透明公开、高效快速,还节约了诉讼成本。

  据悉,当庭宣判是增加案件审理公开透明度,提高审判效率,彰显司法权威、促进阳光司法的有力途径,也是倒逼法官司法能力提升、预防司法腐败、落实司法责任的有力抓手。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海南二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