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孙大伟 薛逢侠)邓某龙伙同他人贩卖毒品并指挥他人运输,6月24日,省二中院在昌江法院对被告人邓某龙进行公开宣判,邀请30多名学生和社区群众到场旁听,宣判结束后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邓某龙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经省二中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邓某龙与扬某玲(同案被告人,女,已判刑)合伙在海口贩卖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冰毒)。邓某龙负责联系广东省徐闻县毒贩“钱哥”购买海洛因,由扬某玲的妹妹杨某欣(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运输回海口市交给扬某玲贩卖。此外通过邓某龙介绍,扬某玲还认识了广东省徐闻县的毒贩“红哥”,并自行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红哥”通过货运方式将甲基苯丙胺邮寄到海口市,杨某欣接收后交给扬某玲贩卖。
2014年9月13日,邓某龙联系“钱哥”购买海洛因4块,后邓某龙让杨某欣到徐闻县拿取海洛因。当日23时许,杨某欣携带海洛因返回海口市,在海口一出租房内将海洛因交给扬某玲。当晚,扬某玲向“红哥”购买的4条甲基苯丙胺亦通过货运方式邮寄到海口市,邓某龙驾车载着扬某玲、杨某欣到海口市滨江路,由杨某欣接取到甲基苯丙胺,后驾车回到扬某玲租住房。扬某玲将4条甲基苯丙胺和3块海洛因放在一纸袋里,后打电话给其子蔡某辉(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将纸袋运回家中存放。次日凌晨,杨某欣和蔡某辉交接毒品时,二人先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共缴获海洛因1401.4克,甲基苯丙胺3999.6克。
2014年9月13日12时许,扬某玲在海口市三江镇仙鹤村附近,将邓某龙与其购入的一块海洛因贩卖给冯某石(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公安民警抓获冯某石时,从冯某石处查获海洛因349.1克。
省二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邓某龙明知是毒品而伙同他人予以贩卖并指挥他人运输,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邓某龙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经省高院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