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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县政府强拆两居民楼被省二中院判决行政违法
  发布时间:2017-04-1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罗凤灵 万晓霞)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因强制拆除两套居民楼房,被省二中院判决行政行为违法,房主几经周折索赔无果。近日,省二中院攻坚克难,成功促使被执行人昌江县政府主动履行赔偿义务,两起行政赔偿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终于领到110万余元的行政赔偿款,该涉政府执行难案圆满执结,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2年4月,杨某春及其奶奶刘某亮在昌江县昌江大道建起面积为763.68平方米楼房。昌江县政府于2013年12月18日对该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杨某春等人不服,向省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昌江县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期限少于法定期限,构成程序违法,省二中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行政判决,确认昌江县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经鉴定,涉诉建筑物评估价格为1278997元。省二中院根据此前生效的行政判决,结合昌江县政府在强制拆除行为过程中的过错程度以及造成房主损害的情况,确认昌江县政府对杨某春等人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昌江县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杨某春等人639498.5元。

  同类的案件还有,2013年11月15日,昌江县政府对刘某莲位于昌江县昌江大道西侧272平方米的楼房实施了强制拆除。刘某莲及其子女刘某山、刘某欣向省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省二中院确认昌江县政府强制拆除刘某莲等人的涉诉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遂判决昌江县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刘某莲等人赔偿454240元。

  在上述两起行政赔偿纠纷案件中,省二中院判决确认昌江县政府行政强制拆除赔偿款共计1100488.5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杨某春等人、刘某莲等人多次找昌江县政府索求赔偿均无果,无奈之下向省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省二中院法官妥善处理申请执行人与昌江县政府之间的关系,多方争取配合与支持,采取上门释法、电话沟通、函件督促等多种方式,使昌江县政府认识到履行法定义务的必要性,最终促使昌江县政府达成主动履行赔偿的意愿,其不但主动赔偿1100488.5元,还主动给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0481元,维护了诚信政府的良好形象。两宗行政赔偿案件的顺利执结,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最佳执法效果。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海南二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