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罗凤灵)广西两团伙谎称找领导合伙做手机、手表、药材等生意能获取高额利润,到我省多市县设局骗取多名“带路人”合伙投资款共55.89万元。近日,省二中院审结了两起因“合伙做生意”致多人上当的诈骗案,终审维持原审判决黄某珍、黄某廷、李某、江某祥4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12年不等刑期。
两男子诱骗路人出资倒卖手机手表
骗取7人近47万元被判刑
2015年1月3日11时,广西南宁市两名中年男子黄某珍、黄某廷及“司机”(另案处理)经共谋来到昌江黎族自治县伺机诈骗。“司机”开车物色作案对象,后诱骗62岁的吴某亮带路到武装部找“黄主任”做手机生意,预先在该处等候的黄某珍称认识“黄主任”并帮忙带路去黄家,当来到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旁边的木棉苑小区见到预先在该处等候假冒“黄主任儿子”的黄某廷时,黄某廷称有1000个手机待售,每个手机400元。黄某珍便向吴某亮提议,由二人共同出资,买下黄某廷的1000个手机,再以每部手机500元的价格转卖给“司机”,每部手机可以赚取100元的差价。吴某亮信以为真,便到银行取款20万元交给黄某珍,黄某珍等人借机将吴某亮引开后携款逃跑。
2015年1至6月,黄某珍、黄某廷等故伎重演,先后到儋州、临高、陵水、三亚等地实施诈骗,诱骗路人带路到某机关单位找领导做走私手表生意, 途中假装谈论“做手表生意利润很高,做完一笔可以赚十几万元,但本钱不够”等话题,随后“邀请”带路人出资合作生意,骗取符某显等6人共26.7万元。被骗款由三人平分,破案后尚未追回。2015年9月11日18时,公安民警在儋州市那大镇某宾馆将黄某珍和黄某廷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珍、黄某廷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结伙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先后7次多地骗取多人钱财共计46.7万元,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由于其诈骗对象部分为老年人,到案后及庭审时仅坦白交代一次犯罪事实,且不愿意退赃,导致被害人的损失无法挽回,可酌情从重处罚。黄某珍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法院判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原判处的缓刑,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对黄某珍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的缓刑执行部分;以诈骗罪判处黄某珍、黄某廷有期徒刑均为9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10万元;黄某珍与其所犯前罪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3万元;继续追缴黄某珍、黄某廷的违法所得46.7万元。
宣判后,黄某珍、黄某廷不服,提出上诉。省二中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两男子鼓动路人合伙做药材生意
骗取4人9万余元被判刑
2015年7月26日14时,广西玉林市两名中年男子李某和江某祥驾车至儋州市六合市场附近,李某假扮成从外地来买药的人,向路人羊某打听制药厂的地址,羊某称不知道后,站在旁边的江某祥假扮成知道制药厂位置的人,李某便让江某祥与羊某带其到制药厂。羊某在江某祥的劝说下同意一起去制药厂,李某驾车载江某祥与羊某随意到一处地方后,江某祥谎称已到制药厂附近,假意与制药厂的“老板”联系后,鼓动羊某一起做药材生意,让羊某一起凑钱向制药厂买药,再提高价格转卖,从中赚取差价。羊某信以为真,便到银行取钱,将1万元交给江某祥用于买药。之后,江某祥以去附近买香烟为由让羊某下车在路边等候,李某趁机驾车载江某祥逃离现场,从而骗取羊某的钱财。2015年7至8月,李某和江某祥辗转琼中、儋州、昌江多个市县,以上述手段先后骗取钟某等3人共8.19万元。9月6日,李某、江某祥在儋州市那大镇被公安民警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江某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4人共9.19万元,数额巨大,李某、江某祥犯诈骗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各5年,并各处罚金3万元,继续追缴二人违法所得9.19万元。
宣判后,李某、江某祥不服,提出上诉。省二中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