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罗凤灵)3名广东省廉江市男子叶某贵、曹某三、谭某民受人雇佣,驾船从儋州白马井港至中越海域,装载72吨柴油后驶入中方境内,偷逃应缴税额15万余元。近日,省二中院一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叶某贵、曹某三、谭某民有期徒刑1年、10个月、10个月,每人并处罚金16万元。
省二中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18日,叶某贵经他人介绍,找到一份驾船至中越海域运输柴油入境的工作,并将曹某三、谭某民介绍入伙,叶某贵任船长,曹某三任轮机,谭某民任船员。
6月19日,叶某贵通过介绍人与贩卖柴油的老板取得联系,并按要求赶往儋州市白马井港,修理即将用于接油的船舶。经过2天的修理,该船具备航行条件。
6月24日14时,叶某贵从柴油老板处获知驳油船号牌和接油海域GPS坐标后,与同伙驾船驶往接油海域。出港不久,叶某贵将虚假的“琼临高xxxxx”号牌挂到接油船上。
6月25日2时许,该船驶至指定海域与驳油船对接,当日10时30分许,该船返航途中被中国海警查获。经检验核定,被扣押的柴油重72吨,涉案价值35万余元,偷逃应缴税额15万余元。
省二中院认为,叶某贵、曹某三、谭某民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共同驾驶船舶运输柴油入境,偷逃应缴税额15万余元,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叶某贵、曹某三、谭某民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