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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安检人员争执 省二中院裁定居住地法院管辖
  发布时间:2017-01-1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罗凤灵 黄心宇)居住在我省某县的中年男子周某回湘返琼时,在湖南省某机场安检过程中,与安检人员发生争执导致安检通道关闭,机场派出所对周某使用了手铐、限制人身自由、罚款等措施后,周某认为机场派出所的行政行为违法,遂向自己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机场派出所辩称应由派出所所在地的法院审理本案,对此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周某上诉后,省二中院终审裁定,撤销一审行政裁定,本案由周某居住地的法院来管辖。

  案情

  男子安检起争执被罚告派出所引发地域管辖争议

  2016年6月21日7时许,周某在湖南省某机场登机安检过程中,因安检人员不允许携带金属质地烟筒登机,周某与安检人员发生争执,造成安检通道关闭近9分钟,影响其他旅客的正常安检秩序。机场派出所因此对周某使用手铐并留置盘查12个小时,最终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周某对机场派出所使用手铐、留置盘查12个小时及罚款的行为不服,于2016年7月15日,向自己居住地的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机场派出所对其使用手铐、限制人身自由12小时的行政强制措施和罚款的行政行为违法。

  机场派出所辩称,对周某使用手铐、盘查12个小时系行政处罚的调查措施和辅助手段,不属于独立的行政强制措施。同时认为,本案应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场派出所所在地法院管辖而提出管辖权异议。

  判决

  男子居住地法院对起诉派出所案有管辖权

  一审法院对机场派出所的主张予以支持并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机场派出所所在地法院审理。宣判后,周某不服,向省二中院提起上诉。

  省二中院经审查认为,周某因同一事实既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受到行政处罚,其向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关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即“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周某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省二中院遂作出上述裁定。

  说法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行为相互独立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在行政决定作出前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扣押财物等。

  本案中,管辖权争议的焦点在于机场派出所对周某采取的使用手铐、盘查12个小时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机场派出所对机场治安进行管理负有法定职责,其为解决周某与安检人员的冲突局面、避免机场安检通道被持续关闭,对周某实施上述行为,是机场派出所在维护治安的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周某的人身自由和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行为相互独立。周某的诉求包含不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因此,周某居住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海南二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