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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二中院调解行政赔偿案 挽回国有资产1200万元
  发布时间:2016-12-1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曹荣刚 罗凤灵)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宗行政赔偿案件,既保护了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为原告“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以下简称海发行清算组)成功挽回1200万元的巨额国有资产损失。

该案第三人海口九龙某公司、三亚九龙某公司(两公司以下统称为九龙公司),于1998年向海发行借款510多万元,后因财政困难无力偿还借款,致海发行一直无法追回借款本息。之后,海发行遭到破产清算。海发行清算组将九龙公司诉至海口中院,海口中院经审理,判决九龙公司向海发行清算组偿还借款本息等费用共1147万余元。

宣判后,负责执行的海口海事法院裁定,由九龙公司使用其名下《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抵偿所欠海发行清算组的债务。九龙公司在抵偿债务过程中,因土地证项下的土地位于东方市八所镇,与该镇小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岭村)的集体所有土地发生争议,而无法偿还海发行清算组的债务。

小岭村认为,东方市政府向九龙公司颁发三份土地证的行政行为违法,于2013年10月8日将东方市政府诉至海南二中院。海南二中院经审理查明,三份土地证的土地来源不清、颁证依据不足,于2014年9月14日作出判决,将上述土地证依法撤销。东方市政府上诉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九龙公司处于歇业状态、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海发行清算组于2015年7月15日将颁发上述土地证的东方市政府诉至海南二中院,要求东方市政府赔偿因错误颁证行为给海发行清算组造成的损失。

海南二中院在审理时发现该案案情复杂,涉及行政、行政赔偿、合同、担保、物权、债权、债务、执行、以物抵债等多项法律关系,且关乎巨额国有资产。如何做到既能挽回国有资产损失,又维护政府公信、体现司法权威,还要避免案件处理不当而引发的新矛盾,这是摆在法官面前的一个难题。

由于海发行清算组要求东方市政府进行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若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判,海发行清算组的国有资产将无法收回,主审法官敏锐地认识到,调解才是解决本案纠纷的最佳方式。在查明案件事实和准确把握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主审法官通过见面约谈、电话沟通等多种方式对当事人辨法析理、释明得失,并多次赶赴中国银监会海南监管局协调。2016年11月7日,海发行清算组、东方市政府与九龙公司在中国银监会海南监管局的见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九龙公司向海发行清算组偿还借款本息1200万元。九龙公司于调解协议签订当天偿还600万元,其余600万元约定于2017年3月底前还清。

至此,一起长达15年的债务纠纷得到圆满解决,1200万元的国有资产得以挽回。各方当事人对海南二中院调解结果和法官认真严谨、公正高效的工作态度均表示认可和感谢。

为防止出现拖延欠款的情形发生,使调解协议得到有效履行,该案合议庭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依法制作了《行政赔偿调解书》。这是海南二中院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制作的首份《行政赔偿调解书》,也是对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首次尝试。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海南二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