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罗凤灵)昌江黎族自治县一男子郭某,白天做摩的司机拉客,夜间化身“飞车抢夺党”,以其娴熟的驾驶技术,在石碌镇多处飞车抢夺女子手提包等财物14次,涉案金额达22968元。近日,省二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郭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郭某借在石碌镇街道等客之机,发现骑乘二轮车携包的女子后,戴上口罩、头盔,驾驶一辆遮挡号牌的摩托车,尾随受害人至灯光较暗或者人员较少的地段,趁受害人不备从右侧超车,伸手抢走受害人的挎包,然后迅速逃离现场。
2014年9月7日至2015年5月20日,郭某用相同的手段先后抢夺14名女子的财物,其将抢到的现金用于个人消费,除手机外的其他物品全部丢弃。2015年6月14日,郭某被抓获归案,其家属向9名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共6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驾驶机动车多次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达2296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郭某不服,提出上诉。
省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郭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