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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夫妻状告单位未办社保 索赔养老金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6-11-0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罗凤灵 沈美萍)66岁的许某与58岁的老伴芦某曾在儋州市某农业科学院试验场(以下简称试验场)当临时工多年,但试验场一直未给二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致退休后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现已过了退休年龄,但养老金的问题始终没有着落,两夫妻遂将试验场告上法庭。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许某、芦某与试验场存在劳动关系,试验场应每月分别向二人支付养老金819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7月16日,许某、芦某夫妻俩与试验场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书》,约定许某的工种为“管林段”,芦某的工种为“管牛栏”,合同期限自1993年7月16日至1996年7月16日,合同期满后,试验场未与许某、芦某续签劳动合同,但二人一直在试验场工作,试验场也未提出异议。1999年1月30日,试验场作出《关于终止执行<临时劳动合同书>的通知》,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通知已送达二人,二人继续在试验场工作,按月领取工资缴纳工会费。

许某、芦某曾向有关部门反映其退休问题,儋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答复,明确二人因超龄不能补办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二人于2014年9月3日向儋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诉请裁决试验场赔偿每人每月2500元养老金,仲裁委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裁决,许某、芦某与试验场存在劳动关系,试验场从裁决之日起每月分别支付二人养老金819元。

试验场不服裁决,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并驳回二人的诉讼请求获得一审法院支持。许某、芦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二中院提起上诉。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许某、芦某与试验场分别于1993年7月16日至2010年1月、1993年7月16日至2007年7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工作期间按月领取报酬,二人要求试验场赔偿损失的理由正当,仲裁裁决并无不当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海南二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