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本院动态
喜酒路上险被砸 海南儋州男子纠集兄弟泄私愤获刑
  发布时间:2016-11-1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罗凤灵)儋州男子吴某丰等人喝完喜酒后,驾车路过佳地村路口时被人扔砖头,为泄私愤召集宝山下村30多人冲进佳地村质问,持器械随意打人致多人受伤。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吴某丰、吴某海、吴某新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年3个月、1年3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2日21时许,吴某丰和吴某生(另案处理)在儋州市新州镇宝山下村喝完喜酒后,一起驾车前往白马井镇,途经佳地村路口时被人持砖头扔掷,便认为是佳地村的村民所为。吴某丰打电话将此事告知吴某彪(另案处理)后,吴某彪遂召集吴某海、吴某新等宝山下村的30多名青年持木棍等器械赶到佳地村路口处与吴某丰等人会合。

随后,吴某丰组织30多名青年到佳地村郭某家门前大喊大叫,质问佳地村村民是谁在路口用砖头扔掷宝山下村村民。佳地村的郭某、羊某等村民予以否认,并反问吴某丰等人组织那么多人进村想干什么,吴某丰等人破口大骂并持刀棍等器械殴打郭某、羊某等人,致其二人及劝架的几名妇女受伤,几户村民的房屋被打砸。案发后,公安机关先后将吴某海、吴某新、吴某丰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丰、吴某海、吴某新为发泄情绪,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官说法:

本案中,三上诉人认为事出有因、被害人一方存在过错,不能认定他们的行为情节恶劣,其主观上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改判无罪。

海南二中院主审法官指出,即便是佳地村村民事先有扔掷砖头的行为,吴某丰等人应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不能以此作为结伙进村随意打人的正当理由,报复泄恨逞强。吴某丰等人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处以相应的刑罚。法官告诫年轻人,兄弟义气要不得,冲动行事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海南二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