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罗凤灵)广西一男子黄某与同伙在光天化日之下,两次前往位于乐东黎族自治县抱伦金矿,偷采金矿石价值25万余元。近日,省二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以盗窃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15年3月初,梁某、杜某(两人已判决)计划到抱伦金矿偷采金矿石,并联系黄某等四人一同前去。3月4日上午10时许,梁某、黄某等十余名男子携带作案工具一起到抱伦金矿矿洞内偷采金矿石,然后将金矿石藏在抱伦农场的一处槟榔园内。3月5日上午10时许,根据梁某提议,黄某等人再次到抱伦金矿偷采金矿石,并于当日17时许,将金矿石藏于梁某家中。当晚20时许,黄某等人将偷采的金矿石运往东方市八所镇,加工成975克水银金,以2204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事后,黄某分得赃款15000元。经评估,黄某等人盗窃的金矿石加工成黄金966.83克,价值253309.5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黄某不服,向省二中院提出上诉称,案发时其在文昌市打工未参与盗窃金矿石,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省二中院经审理查明,黄某的犯罪事实有同案犯梁某、杜某、农某、唐某、解某等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予以证实,全案还有物证黄金、证人证言、价格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黄某虽辩解其未参与犯罪,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上诉理由不成立。省二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