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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收回被占土地强行砍掉7千余株香蕉苗被法院判赔
  发布时间:2016-07-0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罗凤灵 符嘉华)乐东某农场职工廖某、黄某将即将到期的承包土地转包给朱某种植香蕉,土地所有者海南某公司为收回土地,将朱某超期种植的7556株香蕉苗砍掉引发纠纷。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海南某公司一次性赔偿朱某财产损失113340元。

违约转包土地 超期侵占惹纠纷

2013年7月1日,海南某公司与廖某、黄某签订《橡胶中小苗林段承包间种作物协议书》(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约定将部分林段发包给廖某、黄某在胶树行间种植香蕉,面积90亩,期限从2013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双方还约定承包方不得擅自二次转包,否则终止协议收回土地。

合同签订后,廖某、黄某经营不到一年,便于2014年4月9日与朱某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将上述香蕉地(含第二代香蕉)作价16万元转让给朱某,期限从2014年4月9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止。之后,朱某对第二代香蕉进行经营管理。2015年5月初,朱某收割第二代香蕉后,清理土地重新种植香蕉苗。9月15日,海南某公司组织人员将朱某种植的7556株香蕉苗全部砍掉。

财产损害纠纷发生后,朱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海南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依照补偿标准判决海南某公司一次性赔偿226680元给朱某。宣判后,海南某公司不服,向海南二中院上诉,主张其行为属自力救济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非法砍苗收地 侵权担责须赔偿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定,廖某、黄某违反《承包合同》约定转包时,朱某不仔细审查《承包合同》的面积、期限等内容,在未经海南某公司同意且承包期限不到两个月的情况下,擅自种植成熟期较长的香蕉苗,超期占用海南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侵害了该公司合法权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侵害事实的发生,海南某公司无权以承包期限届满为由且非经法定程序强行砍掉香蕉苗,导致朱某财产受损构成侵权,同样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海南二中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均存在过错且过错程度相当,对引起本案财产损失都应当各自承担50%的责任,故海南某公司应当赔偿朱某经济损失的50%,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海南某公司的行为为何不构成自力救济?

该案的主审法官介绍,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身或其他的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自力救济应同时具备五方面的构成要件,否则不能产生违法的阻却后果。即:须因保护合法权益;须来不及公权力救济;不及时采取自救行为,以后权利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须采取恰当的方式;自力救济不能超出合理的限度。因海南某公司的行为不完全具备自力救济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自力救济,属侵权行为,所以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海南二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