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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后却对“簿公堂”男方向女方索债27000元
  发布时间:2016-06-1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罗凤灵 钟鸣亮) 俗话说,千里姻缘一线牵,黑龙江男子温某通过互联网与海南女子王某结识,两人网聊一段时间后彼此都有好感,温某便来到海南与王某短暂相处后同居。可惜好景不长,两人同居不到两月便争执不断,分手后却对簿公堂打起了官司。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东方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偿还温某借款27000元。

  2015年4月10日,温某从黑龙江来到海南与女网友王某见面,双方相处十几天后,觉得彼此很合适想在一起生活,温某遂将自己的存折拿给王某,用于装修王某在东方市购买的房屋。温某返回黑龙江后,王某于4月30日从温某账户取出15000元装修房屋。7月,温某再次来到东方市开始与王某一起生活。同居期间,温某先后从其账户取出5000元、12000元。8月,温某与王某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产生纠纷后两人分手。9月1日,王某向温某出具一张3万元的欠条。温某经多次讨要欠款未果,诉请法院判令王某返还欠款。

  庭审中,温某称王某实际借款金额为32000元,因双方分手后王某不肯还钱,其退步后才让王某出具30000元的欠条。王某承认收到温某给的27000元,并称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才出具30000元的欠条。

  一审法院认为,从温某提供的欠条以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证明温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两人在一起生活产生了共同的支出和消费,温某给王某的钱并不完全是借给王某的,还有一部分属于共同生活支出,因此对王某认可的27000元借款予以确认,对温某要求偿还30000元不予支持。另外,温某与王某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双方都有责任分担所产生的费用支出。温某支付的部分现金,法院已确认为共同生活支出的费用,不作为借款认定,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王某不服,以一审法院认定借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查明温某强迫其书写借条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王某提交了一组证据,欲证明借款27000元中含有生活开销和生病治疗等费用12000元,应从借款中扣除。

  海南二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某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海南二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