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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去世多年 七兄弟姐妹争夺四万元遗产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6-06-1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罗凤灵 吴慧明)海南阿婆杨某夫妇育有三子四女,丈夫李某先行去世后,2013年杨某也因病去世,7个子女为争母亲的4万元遗产对簿公堂。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儿子李三分别向李四等兄弟姐妹一次性偿付5714.28元共34285.68元。

2006年,李三想买一辆轿车钱不够,母亲杨某借给他35000元,李三向母亲出具借条写明“今借母亲杨某4万元人民币,此钱作为购买轿车用款”。李三用买来的车从事个体营运,一直未偿还该笔借款,母亲去世前未就该笔借款立下遗嘱。2015年6月,李三的兄弟姐妹李四等6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三偿还母亲出借的4万元,由7个子女按份继承。

一审法院认为,李三虽辩称未写下借条且从未经手借款,但在庭审中承认是二哥从母亲处拿了35000元为其买车,鉴定意见显示,借条的字迹是李三所写,4万元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受法律保护。因杨某生前未立遗嘱,4万元债权应作为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杨某的丈夫李某与长子李大已过世,李大育有一子李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该笔4万元债权应由7个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李小代位继承。李二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但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规定,视为其接受继承。各继承人按份继承,即每人继承5714.28元债权,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李三不服,提起上诉称借条中所述的4万元并非借款,如果说是借款的话,其也已经还清。李三称每天都将营运所得200元交给母亲,共交了四五万元左右,当时母亲亲笔写一份便条说明交款情况。二审中,李三提交一份没有落款日期的条据拟证明已还清借款。该条据内容为:“兹收到2006年12月29日,买小车拉客计款数从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底,并且每日交给母亲200元左右留存保管,后2010年就无交了,以上款项约四万至五万元,代交保管。母亲:杨某。”

海南二中院认为,李四等人为证明李三向母亲借款4万元的事实,提供借条加以证明。李三上诉主张即使是借款,其已还清,并提供一份条据予以证明。虽然该条据上有“杨某”的签名,但该条据仅表述“留存保管”、“代交保管”等内容,并未明确为偿还借款。李三所借的4万元是母亲的合法财产,母亲死亡后,该4万元依法作为遗产予以继承。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无误,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海南二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