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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男子擅自雇人滥伐林木 砍树1000多株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6-04-2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罗凤灵 文朝柏)海南东方男子高某购买一片桉树林后,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雇请他人砍伐桉树1152株,立木蓄积量为74.5137立方米。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东方法院一审判决,高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15年1月,高某以18000元的价格向周某购买种植在东方市板桥镇某村的一片桉树林。1月19日至22日,高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到该林地上砍伐桉树。经评估,被砍伐的林木面积为11.88亩,林木立木总蓄积量为74.5137立方米。

一审法院认为,高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高某不服,提出上诉。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高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据该案的主审法官介绍,所谓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高某虽然购买了桉树林,但其采伐林木不按法律规定办理采伐许可证,属于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依法须承担法律责任。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类似于高某滥伐林木罪的案件时有发生,部分当事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心存侥幸,铤而走险而滥伐林木。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国家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保护,即使砍伐自己的林木亦需办理采伐许可证,无证或超许可采伐达到法定标准都将构成滥伐林木罪而被追诉。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海南二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