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罗凤灵 李雪刚)日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临高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临高国土局)不履行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依法判决临高国土局向临高县博厚镇和丰村头桥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头桥经济社)支付剩余土地补偿款457409元。该案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海南二中院行政庭受理审结的首宗被告不履行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的案件。
2013年8月29日,为建设西环高铁项目,临高国土局与头桥经济社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征收头桥经济社位于博厚镇头桥村地段的土地50.344亩,每亩补偿40425元共计2035156元。2014年12月16日,头桥经济社收到土地补偿款1577747元。头桥经济社多次催促临高国土局支付剩余的土地补偿款,临高国土局以被征收的土地存在丈量错误为由拒绝支付。头桥经济社不服,遂诉至临高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头桥经济社被征收的土地已交付西环高铁项目建设,而临高国土局未及时支付全部土地补偿款,头桥经济社要求该局支付余款的请求合法有据,遂判决临高国土局继续履行《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支付土地补偿余款457409元。
宣判后,临高国土局不服,提出上诉称,约定征收的土地中有11亩多的土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该补偿款不应支付。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临高国土局和头桥经济社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在未被依法撤销或解除、变更的情况下,该协议合法有效,头桥经济社请求对方支付剩余征地补偿款理由充分。在原审中,临高国土局既未向法院提供土地争议证据,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临高国土局主张的理由不充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