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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大包天 石场包工头私自买卖储存爆炸物获刑五年
  发布时间:2016-04-2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罗凤灵 雷琼艳)四川男子鲁某承包位于海南临高县某石场的爆破工程,为节约成本、扩大利润,其通过非法途径购买、制造、存储炸药、电雷管等爆炸物。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鲁某犯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14年5月10日,鲁某和王某(另案处理)签订《爆破和装车承包合同》,约定由鲁某负责爆破和装车工作。合同签订后,为开采石头,鲁某非法购买硝酸铵肥料、100枚电雷管等爆炸材料,并通过罗某(另案处理)非法购买炸药一箱,分别存放在石场13号、7号平房内。期间,鲁某组织工人将硝酸铵肥料和柴油混合,制成爆炸物。5月至6月间,鲁某多次安排几名没有爆破资质的工人钻孔、炸石头。

2014年6月23日,公安机关从王某石场处查扣剩余可疑爆炸物品。经鉴定,剩余可疑爆炸物中有11千克乳化炸药、800千克铵油炸药、26枚电雷管。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鲁某非法购买、储存乳化炸药11千克,非法制造、储存铵油炸药800千克,非法购买、储存电雷管100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鲁某承包涉案石场的爆破工程,其购买、制造、储存爆炸物系石场正常生产所需,并没有用于他处,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恶性小,鲁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且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鲁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海南二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