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周永高 孙大伟 罗凤灵)儋州男子梁某冒充北京法官,以中奖后不领奖需付款解除合同否则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骗取他人1万余元。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宣判后,梁某不服,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近日,经海南二中院主审法官耐心细致地法律释明和法律教育,梁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表示认罪服法并主动申请撤回上诉。
2015年2月开始,梁某伙同他人在互联网上购买客户资料,通过电话实施诈骗。2015年6月5日,梁某冒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拨打万某的电话,称万某已中奖却未领取奖金,必须付款解除领奖合同,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缴纳5万—10万元违约金,万某信以为真,先后三次向梁某指定的多个账户汇款共计13500元。得手后,梁某与同伙分赃。
一审法院认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以及梁某家人代为退赔13500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梁某上诉后,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梁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对其进行教育并依法作出准许梁某撤回上诉的裁定。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可依法酌情从严惩处。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形形色色的诈骗伎俩,冒充国家公职人员通过互联网、短信、拨打电话等方式进行诈骗也时有发生。法官提醒民众注意:天上不会掉馅饼,要仔细甄别各种通过网络、短信等发布的中奖信息。人民法院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按照规定一般只能要求当事人将涉案款项打入指定的法院账户,一旦出现要求打入个人账户的情况需认真核实,不可轻信,请大家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