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罗凤灵 周永高)儋州男子张某逢利用网购的钥匙,与同伙张某达窜到白沙某小区开锁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2万余元。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张某逢、张某达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三年,并处罚金每人2000元。
2015年6月1日晚,张某逢、张某达经商量后租用一辆小轿车从儋州市来到白沙县某小区伺机盗窃。次日凌晨2时许,两人来到粟某家门前,张某达在门口望风,张某逢利用事先在网上购买的钥匙打开房门进入屋内盗走现金20300元、一枚金戒指(无法估价)、一部苹果6plus手机等物品,然后迅速逃离现场。两人将现金分赃,又将金戒指和手机变卖后再次分赃。
2015年6月6日凌晨,张某逢、张某达与张某干(另案处理)再次驾车来到白沙县某小区作案时被民警抓获。破案后,被盗金戒指已被追回,经评估,被盗的苹果6plus手机价值4950元。案发后,张某逢亲属退还12775元,张某达亲属退还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逢、张某达利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两人均已构成盗窃罪。根据盗窃的数额,应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定罪量刑。本案系共同犯罪,张某逢事先准备了作案工具,具体实施了盗窃的行为,起主要作用;张某达在作案过程中作用相对小。一审法院根据两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以及两人的亲属已退还粟某损失并取得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张某逢、张某达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出上诉。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逢、张某达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一审法院认定两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