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罗凤灵 潘心情)两男子春节开车到白沙黎族自治县的邓某辉家拜年,因乡村道路狭窄,倒车时剐蹭到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摩托车主符某强遂与邓某辉发生争吵引发多人互殴,邓某辉亲戚符某元致人重伤。近日,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白沙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符某元(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5个月。
2014年2月2日17时许,符某陆、李某2人开车到白沙邓某辉家拜年后准备返回儋州,邓某辉等人送其2人出村子,因乡村道路狭窄,符某陆驾驶的小轿车在倒车时剐蹭到符某强停放的摩托车前轮,邓某辉与符某强、符某导发生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随后双方发生互殴。符某导等人持石头追赶邓某辉等人至晒谷场时,符某元持棍打了符某导的头部致其受伤倒地,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符某导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符某元持棍殴打符某导头部致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符某元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一审判决符某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赔偿符某导医疗费等共计110601.11元。
宣判后,符某元不服,提出上诉。
省二中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符某元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符某导通过农村医疗报销32615.6元,二审期间自动放弃该部分的赔偿请求。省二中院遂维持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改判符某元赔偿符某导各项经济损失共77985.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