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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狼入室 公司商务车被盗“偷车贼”竟是自己员工
  发布时间:2016-02-0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罗凤灵)陈某雇佣白沙男子曾某在乐东县佛罗镇某物流园工作并住同一间宿舍,不料却引狼入室丢了车,偷车贼竟是曾某。日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乐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5年5月1日零时许,曾某在宿舍睡觉,趁陈某熟睡之机,盗走陈某的商务车藏匿在东方市八所镇大坡田村隐蔽处。凌晨2时20分许,陈某想去车上拿水喝时,发现自己的商务车不见了,回到宿舍发现曾某也不在且电话联系不上便回宿舍继续睡觉。

曾某害怕被怀疑,连夜打车回到宿舍。6时许,陈某质问曾某是否将其车辆盗走,曾某否认后,陈某报警,民警调查后离开。9时许,陈某因事欲坐客车前往东方市,在龙沐湾上车后发现曾某已坐在客车上。公安民警得知后,中途将曾某拦下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车钥匙一把。曾某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带民警到八所镇找回陈某被盗车辆。经评估,陈某被盗商务车价值51451.3元。

一审法院认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但曾某因犯强奸罪曾被判刑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曾某不服,提出上诉称,被盗财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没有造成损失,原判量刑太重,请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曾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曾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海南二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