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罗凤灵)儋州市男子孙某祥因债务纠纷,与李某武、李某能两兄弟发生争执后,持刀捅伤两兄弟致重伤。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孙某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赔付李某武、李某能经济损失130817.7元。
2013年6月5日凌晨,孙某祥与李某武、李某能在儋州市那大镇某宾馆前协商债务纠纷。协商不成后,孙某祥与李某武发生争执拉扯并打架,李某能上前欲将两人分开,孙某祥突然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李某能的腹部捅了一刀,又朝李某武的腹部捅了一刀,然后驾车逃离现场。2014年1月22日,孙某祥被公安民警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孙某祥因债务纠纷与二被害人发生争执后,持刀捅伤二被害人的腹部致重伤,其中一人八级伤残,一人九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孙某祥及其家属赔偿李某武、李某能医疗费58500元,两人平均分配后,孙某祥仍需赔偿李某武、李某能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分别为115326.36元、15491.34元。孙某祥持管制刀具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可对其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赔偿李某武、李某能的部分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孙某祥不服,提出上诉。海南二中院经审理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