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罗凤灵)刘某伙同四名男子假冒校长、防疫站工作人员,到海南省乐东县诈骗多家商铺代购“三无”产品“洋洁牌抗菌素”,从中骗取钱财。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乐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4年12月10日9时许,刘某的同伙假冒某学校工作人员到抱由镇卢某珍经营的商铺,佯装准备订购一批物品索要了卢某珍电话号码。10时许,另一同伙假冒某学校校长到于某勇经营的家俬店,表示欲订购一批电脑桌椅索要了于某勇的电话号码。
12月11日9时许,“校长”联系于某勇,表示要订购一批电脑桌椅,几分钟后,“校长”再次联系于某勇,以与当地防疫站因发票问题闹翻为由,让其帮忙向县防疫站代购5箱“洋洁牌抗菌素”,与电脑桌椅送到学校再一起结账,并提供防疫站“科长”手机号。于某勇信以为真,向“科长”订购5箱抗菌素。当日14时许,刘某将5箱抗菌素送到家俬店,从于某勇手中骗取23000元。当天下午,于某勇将抗菌素、电脑桌椅送到学校后发现被骗,于次日早上报警。同日10时许,刘某及同伙用相同方式从卢某珍手中骗取23000元。
12月12日9时许,刘某的同伙又锁定了诈骗目标,用手机联系在志仲镇经营家具店的于某川,假冒某学校校长订购一批办公桌椅,并让其代购6箱抗菌素。此时,于某川已获知父亲于某勇被骗的情况,感觉应是同伙人便佯装答应代购的要求,随后通知父亲于某勇报警。当日12时许,刘某按照同伙的安排将抗菌素送至家具店,要求于某川支付货款27600元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既遂46000元,未遂27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