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罗凤灵)梁某仪在乐东黎族自治县某农场当铁匠时学会造土枪,制造2把为己所用,后又为亲朋制造2把。近日,省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乐东法院一审判决,梁某仪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邓某清、盆某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1990年,梁某仪在乐东某农场当铁匠期间学会并制造了一把短柄火药枪。2009年,梁某仪利用家中现有工具,再次制造了一把长柄火药枪。同年,邓某清、盆某光向梁某仪提供枪支零件和木质构件,梁某仪利用工具为二人各制作了一把长火药枪。2014年10月10日,乐东公安局接到举报,随后,乐东保显派出所民警于10月16日到梁某仪家中搜出并扣押2把火药枪及其他枪支零件。乐东法院一审认为梁某仪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邓某清、盆某光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宣判后,梁某仪不服,提出上诉。省二中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