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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为多领拆迁补贴“闪婚闪离”法院支持女方
  发布时间:2015-11-0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薛逢侠)为了多领拆迁补贴“人头费”,海南洋浦男子王某与相处时间较短的女子宋某结婚,却在顺利领取搬迁安置的丰厚补贴后,起诉离婚,想让女方“净身出户”。日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终审判决王某十日内付给宋某2万元,并每月给付宋某1372元的生活补贴直至宋某按政策不再享有该补贴为止。且在拆迁安置的房产有证后,宋某还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分割安置房产。

  2011年9月,王某与宋某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未生育子女。王某一家居所列入洋浦开发区搬迁安置范畴,2013年4月,王某选择提前安置,并与相关主管部门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按照该协议约定,王某、宋某组成的家庭获得一套公寓房及一间铺面(均为取得房产证),且每人每月补贴生活费等1372元。

  今年7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诉讼费用由宋某承担。庭审中,宋某要求分割搬迁补贴。洋浦法院一审判决准许王某与宋某离婚,判令王某十日内付给宋某2万元,并每月给付宋某1372元的生活补贴直至宋某按政策不再享有该补贴为止。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辩称,双方共同领取的各项补贴均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不存在共同财产,宋某与王某离婚后,不是王某家庭的成员,丧失享有各项补贴和补助的权利,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不支付宋某任何费用,并要求宋某返还结婚时所下的1.5万元聘金。

  宋某答辩称,王某假借婚姻之名,催促其结婚,目的是为了多领安置补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领取的各项补贴大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小部分用于家庭开支,只要宋某提出分得补贴,双方便发生争执。王某交来的聘金为7000元,已全部用于置办结婚及生活所需用品,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宋某各项安置生活补贴等费用由王某领取,双方婚后连续共同生活最长不超过1个月。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宋某属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确定的安置人口之一,按政策规定享有生活补贴等,一审判决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宋某结婚后应享有生活补贴等款项的总额为36926元,并综合全案各方面因素酌定王某给付宋某2万元并无不当,亦符合照顾女方权益的精神。王某主张交付宋某聘金1.5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宋某应予返还,但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聘金的实际金额以及聘金用于女方个人消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弘扬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官说法】:该案的主审法官表示,准予或者不准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裁判依据,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需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该案中,双方虽自由恋爱但相处时间短,缺少了解,婚后又缺乏沟通理解,经过法院的多次调解,双方均同意离婚,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此外,当事人在婚姻家庭纠纷中,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政策扶持。离婚前,宋某作为王某的妻子,是王某家庭成员之一,按照政策享有获得搬迁补贴的权利,该项权利不因双方离婚而消失。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海南二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