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罗凤灵)昌江黎族自治县多名男子结伙盗窃抢劫我省某金矿公司金矿石。日前,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昌江法院原判,分别判处林某良有期徒刑10年、何某建有期徒刑6年、刘某得有期徒刑4年6个月、何某明有期徒刑3年6个月,梁某春和张某安均判处有期徒刑1年且缓刑1年。
2014年1月7日至1月24日,林某良团伙经预谋先后两次到某金矿公司盗窃金矿石。在接应同伙转移金矿石的过程中,林某良、何某建2人拿棍子威胁该公司值班守夜人员不让其报警。随后,该团伙将盗窃的金矿石运至梁某春在昌江县开设的加工点自行加工,并将加工所得的292克水银金和剩余的金矿砂进行贩卖。事后,林某良等人均分赃款。
梁某春为林某良团伙和另一团伙提供机器设备帮助加工盗窃的金矿石,并收购加工金矿石留下的金矿砂,共价值14970元。张某安收购他人犯罪所得的水银金两次,共价值59110元。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良、何某建2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刘某得、何某建、何某明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金矿石,其中刘某得两次盗窃数额为67930元,何某建、何某明盗窃数额为58060元,其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梁某春明知所加工的金矿石属犯罪所得而提供机器设备帮助加工并收购金矿砂,张某安明知所收购的水银金属犯罪所得而两次予以收购,其2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